學習反洗錢法律法規,防范身邊的洗錢風險
一、國家法律層面
(一)《刑法》
《刑法》第191條明確洗錢上游犯罪、洗錢方式及處罰規定,是洗錢犯罪刑事定罪的法律依據。
1.洗錢上游犯罪
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2.洗錢罪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①提供資金帳戶的;
②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③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④跨境轉移資產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3.涉及洗錢罪的處罰
沒收實施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進行處罰。
4.自洗錢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1997年《刑法》第191條洗錢罪進行了修改,將“自洗錢”入刑。修改后的刑法第191條刪除了“明知”“協助”等明顯屬于第三人角度的文字表述,使得洗錢罪的犯罪主體不再僅限于他人,還包括了實施特定上游犯罪的本犯,從而解決了一直以來關于“自洗錢”是否屬于洗錢罪的爭議。“自洗錢”入刑,使犯罪分子實施上游犯罪之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行為不再作為后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所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加大對上游犯罪的打擊力度,是重大的司法進步。
(二)《反洗錢法》
《反洗錢法》是反洗錢領域的基礎法律,明確了反洗錢工作中的監督管理、義務主體責任、反洗錢調查、國際合作、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三)《反恐怖主義法》
《反恐怖主義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對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作出界定,明確社會各界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應對處置,及反恐調查、情報信息、國際合作、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二、行政法規層面
(一)《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規定金融機構應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按照安全、準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明確了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標準、報送要求,要求金融機構應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健全反洗錢監測系統、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資料,以及做好保密工作等。
三、區域性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機關、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反洗錢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及工作要求,如各種條例、通知、函件、風險提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