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冊制后,交易所將對異常交易行為從嚴從重采取監管措施。
其中,上交所方面。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將《主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和《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規定的監控指標下調,從嚴認定異常交易行為、從重實施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二是對嚴重異常波動股票、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存在退市風險的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三是對上交所交易監管中向市場公開的重點監控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四是涉嫌操縱市場;五是因異常交易行為受到過上交所紀律處分,或者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六是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方面,當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深交所也可下調監控指標從嚴認定異常交易行為,從重采取自律監管措施:一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二是對嚴重異常波動股票、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存在退市風險的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三是對深交所交易監管中向市場公開的重點監控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四是異常交易行為涉嫌操縱市場;五是因異常交易行為受到過深交所盤后限制交易,或者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六是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上交所投教發布